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社会教育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05-06浏览:10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贯彻执行“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重大部署,加强学校对社会教育工作的管理,凝聚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力量,积极推动开放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协同创新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教职成厅函〔2021〕23号)以及《省属高校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要求,结合学校《二级学院经费拨付及使用办法(试行)》(苏开大(苏城院)〔2024〕78号)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教育是指学校本部对社会全体成员所进行的有目的、有系统、有组织、独立的非学历教育活动,包括公益性的社区教育、老年教育以及有收益的各类社会培训,以提升受教育者的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其个人兴趣爱好。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面向本校在籍生和教职工开展的各类培训,面向外籍人员的各类教育项目,以及属于技术服务范畴列入学校横向课题的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教育是学校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之一。面向社会全体成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服务活动,是江苏省委、省政府赋予学校的重要使命,是学校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教育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对社会教育实行鼓励支持、规范管理、依规审批、正确引导、提升品质的指导方针。

倡导和鼓励各学院、实体科研机构等部门适应社会需求,扩展服务领域,开拓社会教育项目;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建立社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和考核机制。

(一)各学院、实体科研机构等部门(以下简称“办学部门”)根据学校社会教育工作部署落实本办学部门相关工作计划,指定1名负责人专项负责社会教育工作;成立社会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社会教育培训工作的项目拓展与日常管理。

(二)学校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议,由学校分管社会教育工作领导召集各办学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研究社会教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与规章制度,处理校内在开展社会教育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争议,推动社会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运行。

(三)学校将社会教育工作纳入各学院、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以考核促发展。

第五条 原则上各办学部门开展本学科领域及相关行业内的社会教育项目,可通过办学部门间的合作开展跨学科和跨行业的社会教育项目。

校内非实体性质的单位、职能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教职员工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举办社会培训。

第六条 社会教育处是学校社会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学校社会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社会教育各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风险防控。

(三)对各类社会教育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四)对社会教育项目合同事务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对社会教育项目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内容进行审核。

(六)对社会教育项目进行过程指导、质量监督管理。

(七)对办学部门社会教育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与考核管理。

(八)负责社会教育专用结业证书颁发和管理。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七条 办学部门举办社会教育项目均须向社会教育处提出立项申请,按项目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八条 办学部门须主动在线完成社会教育项目审批系统的项目填报,填写提交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对所开展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社会教育处针对填报的项目简介、项目情况说明、课程安排、师资列表、食宿保障、宣传招生材料、合作协议拟定内容、合作方资质材料等进行逐项审核。除特殊情况外,社会教育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学部门。

审批通过的,除保密情形外,社会教育处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对项目名称、举办部门、项目时间、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

凡有以下情形,均不得审批立项:

(一)以“研究生”“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的课程进修班。

(二)面向社会招生的冠以“领导干部”“总裁”“精英”“领袖”等名称的非委托类社会培训项目。

(三)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的项目。

(四)其他不利于学校利益和声誉的项目。

第九条 学校严格控制社会培训合作办学,办学部门确需与校外机构开展课程设计、教学实施等方面合作的,办学部门及社会教育处均须对校外合作方背景、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须严格坚持学校主体办学地位,严禁转移、下放、出让项目管理权、办学权、招生权和教学权,严禁项目整体外包。脱产学习超过一个月的非学历教育、受委托的领导干部培训项目,一律不得委托给社会培训机构,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举办。

如合作方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及其特定关系人的,办学部门应在立项申报时主动申明。

合作项目审批通过后,办学部门才可与校外合作单位严格按照《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苏开大(苏城院)〔2022〕45号]签订合作协议,并对合作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条 社会教育处须严格审查各类社会培训项目合同,重点加强对合同中合作模式、校名校誉使用、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审核。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社会教育处须加强社会教育项目管理和质量保障机制建设,健全开发保障程序和审核评价机制。

第十二条 办学部门须加强社会教育项目设计、教学资源研发、教学组织及安全责任等方面工作的管理,明确教学目标,创新教学模式,开展基于“江苏学习在线”的信息化教学和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加强学员管理与学习支持服务。

第十三条 办学部门须加强社会教育师资和管理队伍建设,强化师德师风,选聘、培育优秀师资参与社会教育工作,动态调整师资库。

第十四条 办学部门举办的社会培训项目,均须颁发由社会教育处统一制作、分类编号、载明修业时段和学业内容的结业证书。

办学部门应当在相关项目结束且完成考核后,统一将考核通过的学员名单及成绩报送至社会教育处审核备案,并存入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学习成果学时学分认定。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五条 社会教育办学所有收入直接上缴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开具收费凭证、统一支出。原则上应一次性收取,单位账户缴纳的培训费采取对公转账形式向学校账户转账。各办学部门及时做好各类培训项目收入的催收工作,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收坐支,不得由校外机构或个人收取费用。

公益性社区教育、老年教育项目经费使用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项目,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办学部门要协助社会教育处做好收费信息公示工作,项目审批公示后方可发布招生信息,其中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收费途径等信息必须与批准的信息一致,保证收费信息清晰、准确和完整。

办学部门如需为符合条件的学员提供培训费优惠,需将优惠条件在招生简章中进行注明;如需减免学费,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交由社会教育处及财务处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减免。因学员个人原因申请退费,开课前申请可全额退费;开课后按授课比例退还培训费。

第十七条 办学部门凭培训项目申报表办理财务入账,经费入账后按以下规定分配。

(一)学校管理费(含税费及学校资源使用)为经费总额的10%。 

(二)项目引进奖励费指奖励成功引进培训项目者的费用,其标准分别为培训项目经费总额的 5%(适用于非办学部门人员)、3%(适用于办学部门人员)。

(三)项目培训费在扣除(一)至(二)项经费的剩余经费总额中支出。范围包括师资费、食宿费、租用外单位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培训教学管理费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等。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2.食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集体住宿和用餐费用。

3.租用外单位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外单位会议室、活动室或教室等使用租用费。

4.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5.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期间产生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1-5项经费标准按照《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苏开大(苏城院)财务〔2024〕85号]执行。

6.培训教学管理费是指培训教学中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费用。按照《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苏开大(苏城院)〔2024〕76号]执行。 

7.其他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的费用及其他相关支出费用。

以上开支以事实为依据。

用于校内教师的授课讲课费、培训教学管理费以及项目引进奖励费总计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

第十八条 社会培训项目在扣除所有培训经费支出以及学校管理费(含税费及学校资源使用)后,结余部分转入办学部门的发展基金,按照二级学院经费拨付及使用办法的规定使用。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的社会培训项目,办学部门应根据合作方承担的项目成本为依据核算其分成比例并在合同中注明,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严禁各办学部门在培训费分成之外,再以其他任何名目为合作方报销经费。

第六章  过程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教育处对学校各类社会教育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管,纳入继续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年度备案。

财务处负责社会教育项目的收费及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审计处对社会教育项目进行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纳入学校“三重一大”决策范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社会教育工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执行,存在不据实填写项目审批表、不规范履行申报程序、不规范执行财务收费纪律、不规范执行专用证书发放、办学项目质量低下、实际办学工作与申报内容不相符合等行为的办学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不再批准开展社会教育项目;对办学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情况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社会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开大(苏城院)〔2023〕33号]同时废止。学校授权社会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