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社会教育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教规﹝2013﹞4号),及《江苏开放大学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苏开大〔2014〕78号 、苏城院〔2014〕86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立项下发的各类科研经费。
二、科研经费使用原则
科研经费依据二级管理原则,采用项目单位主管与项目负责人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承接经费单位是经费使用的管理主体,科研经费全部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范围、进度、效益等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在项目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科学合理节约使用经费。
三、经费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2.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含书刊、资料、复印、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4.项目团队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项目团队成员的劳务费用。项目团队劳务费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5%。
5.专家论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6.材料及小型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是指项目团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小型设备购置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所产生的费用。该项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
7.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
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提取5%的项目管理费,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中期协调及检查、结题后验收及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经费预算划拨及报销说明
项目立项后,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将经费按比例下拨至项目承接单位,由承接单位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本校教师承担的项目,以“经费使用本”进行结算。
项目经费分批划拨,项目启动建设经费为该项目建设总经费的3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3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40%。
经费使用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列出支出明细,提供有效票据,部分项目应按规定提供合同、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等支撑材料,及时到财务部门履行报销手续。
五、其他说明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有权停止经费的使用:
1.违反科研管理与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者;
2.未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研究者;
3.无故更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4.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者;
5.未能如期填报有关材料的项目;
6.因结项需要,需预留项目鉴定经费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鉴定、验收合格或结项后1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列出经费使用决算表,报送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存档备查。
项目结项后如有经费结余,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或长期挂账,可用于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部分将转入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账户用于支持其他科研项目,原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江苏开放大学社会教育处
江苏省社会教育服务指导中心
2015年10月20日